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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试题解析(四)

2009-4-30 10:06:00  来源:环球网校  频道:司法考试

  9.甲、乙二人出资10万元,同时通过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商业零售发票,虚填商品实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骗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6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XX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甲、乙又合谋将上述10万元资本金转移用于注册另一公司。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A.虚报注册资本罪B.虚假出资罪

  C.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D.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

  【逐项解析】根据《刑法》第158条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

  本题中甲、乙的两个行为分别是:虚报注册资本40万元骗取公司注册登记,该行为只是公司各股东为了获得公司的注册登记合谋欺骗公司注册主管部门,因此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罪而非虚假出资罪;甲、乙将公司资本金10万元转移用于注册另一公司的行为,其实质是抽逃出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以上两行为彼此并无关联,是出于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进行的两个犯罪行为,应当构成数罪,应当并罚,所以C选项正确。

  【答案】C

  10.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A.以合同诈骗罪处罚B.以偷税罪处罚

  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D.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逐项解析】根据《刑法》第204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偷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题中,已缴纳税款19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款50万元,超过所缴税额31万元,可以认定偷税19万元,骗取出口退税31万元,所以应当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D选项为正确答案。

  【答案】D

  11.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侵占罪B.盗窃罪C.诈骗D.金融凭证诈骗罪

  【逐项解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不论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还是“持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均属于合法的持有,如果是非法的持有状态,则不存在侵占罪的前提。行为人对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使得行为性质发生变化,由合法持有转化为非法占有。拒不退还常常还表现为当物主或有关机关、单位要求退还或交出财物时,行为人拒绝的情况。盗窃罪原则上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占有的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核心问题就在于“秘密窃取”的理解问题。该秘密窃取行为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而言的,至于其他在场的人是否发现则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公私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盗窃罪与侵占罪区别有两个关键点:一是行为人持有或者说接触对象物之际是否属于合法占有的状态,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是侵占罪的问题,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是盗窃罪的问题,因为盗窃罪只能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只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他人财物。也就是说,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财物权利人占有以及由谁占有。二是涉案财物是否属于遗忘物,“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将自己所持有的财物放置某处,因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占有的财物。就本题来分析,甲对存折的占有明显是非法占有,不具有合法保管性。另外本案中的存折是否属于遗忘物也是正确认定甲从乙的办公桌下捡拾活期存折行为性质的关键。办公桌作为特定场所,乙并未丧失对其的控制,所以存折不应属于遗忘物,综上论述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至于甲将存折中的5000元钱取走的行为,是实施盗窃行为后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当属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能据此定罪。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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